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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与税的角度浅探股权架构设计

2022年03月31日本站原创 字体:

  老板们普遍比较关心自己的企业架构如何搭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是个人直接持股还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这无一不涉及股权架构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不仅能为股东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还可以节省税务成本。

  如何合理设计股权架构?且看笔者从法律和税收两个角度简略分析:

  一、不同企业类型之间的法税对比分析

  1、法律维度

  2、税收维度

  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需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将红利分配给股东个人时,股东个人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常被视为税收透明体,它取得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根据各合伙人的身份来交税,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按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合理设计股权架构

  通过法律和税务两个维度的分析,笔者梳理了以下三种股权架构模式:

  1、自然人持股

  自然人X直接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股份,X从甲公司分得的红利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若X计划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转让的,则X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应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自然人X从甲公司分红100万,则X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20万,到手只有80万;若X计划将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以200万价格转让的,则X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40万,到手只有160万。

  也有免征个税的情况。若X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甲公司股票,且持股时间超过1年,则X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X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为非限售股,未来X转让该股票时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


  自然人X先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再安排甲投资成立乙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得的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X将甲公司从乙公司所得红利继续分到自己名下,那还是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分红100万,甲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X将这100万从甲公司继续分到自己名下,则X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20万,到手只有80万。

  需要注意的是,此模式在股权转让时整体税负较重。假设:X将其间接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到甲公司手上就要先按转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到X手上时再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时整体税负达到25%+(1-25%)×20%=40%。例如,X以400万价格转让其间接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到甲公司手上就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即100万,到X手上再按(400-100)=300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60万,X实际到手则只有240万。

  3、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自然人X先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再安排甲投资成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将红利分配给甲合伙企业时,由于并非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各合伙人均需按各自适应税率缴税。

  如果X将其通过合伙企业甲间接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时,由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存在差异,X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能为20%,也有可能为35%。大家可能疑惑用有限合伙企业作持股平台,税负不是很重吗?其实不然,如将有限合伙企业设在税收洼地,可争取核定征收或地方留存税款给予财政返还,则其整体税负并不高。

  很多企业在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倾向于采用该模式。

  就具体操作而言,一般由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保证实际控制人对合伙企业的有效控制。笔者建议最好由实际控制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来担任普通合伙人,以规避实际控制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综上所述:

  若准备长期持有企业股权以取得分红收入,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模式。

  若准备将公司股权转让套现,可以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股模式,或在税收洼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模式。

  若未来准备上市,则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模式为佳。

  企业成立之初的股权设计固然重要,但股权架构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公司的战略调整进行动态的设计,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自身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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