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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川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The Sichuan and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nan

  英文缩写为:SCCCH

  第二条 性质:湖南省川渝商会,是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需要,由在湖南省范围内的四川和重庆人士所创办的企业或实体及其分支机构和连锁店,自愿参加的全省性商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团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商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在湘川渝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维护在湘川渝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湘川渝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川渝企业形象;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异地商会的交流合作,为促进川、渝、湘三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会接受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美林街35号华雅花园1栋6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并发挥良好的桥梁作用;

  (二)开展川、渝、湘三地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三地经济发展;

  (三)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和监督会员单位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信用川渝”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联谊,整合社会资源,广交朋友,搭建平台,服务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和维权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八)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各种社会活动,打造川渝商家的品牌形象;

  (九)办好经济实体、会刊、网站;

  (十)承办川、渝、湘三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长届满后,如其在任期间为本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其名誉会长等称号,鼓励其继续为本会本届做贡献。但被罢免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申请加入湖南省川渝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湖南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川渝商家企业或经济实体及其在湖南的分支机构(连锁店)或营销川渝企业产品的企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五)自觉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免冠电子版寸照;

  (三)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维护本会的形象信誉和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八)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且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推选会长1人、监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法律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或者常务副会长主持,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比较重要的有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理事会成员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长的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三)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可由理事会聘任。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监事长经监事会选举通过),报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和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7日第三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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